刑事分析领域包括很多个方面,像犯罪现场调查、DNA检测、纤维分析、指纹分析、语音识别以及药物分析等,这些只是其中的几个科目,其余的就不再一一列举了。其中笔迹鉴定属于可疑文件领域。文件鉴定人 (QDE)会分析相关文件是否被涂改过,是否是伪造的,并且当有样本文件时,还可以比较笔迹或打字字体来确定或排除书写者的身份(对于打字字体,还可以将文件与特定的打印机联系起来)。笔迹鉴定是一个冗长而有条不紊的过程,需要分析者具有大量的相关知识,包括人们写字的方式、哪些字体的构成特征是独特的以及隐藏在书写行为背后的生理过程——一个人的精细动作技能影响其笔迹并且留下有关书写者身份的线索的方式。
作为一门科学,笔迹鉴定的基本依据是世界上的每个人都有自己独特的书写方式。当我们还是小学生的时候,我们就照着特定的字帖写字,而习字贴代表了一种书写风格。我们的笔迹基于哪种习字贴取决于我们成长的时代和地区。所以最初的时候,我们的书写方式很可能与当地的同代人类似,但是随着时间的推移,我们在学校学到的书写特征——我们的风格特征——就只是我们书写的基础方式了。我们会形成个体特征,即我们所特有的,并且将我们的笔迹与其他人的区分开来。我们大多数人的书写方式都会和一、二年级时的不同。虽然两个或更多的人可能表现出几个相同的个体特征,但很多笔迹鉴定师都认为这些人不可能拥有相同的20或30个个体特征。
首先,笔迹鉴定师必须能够准确地区分风格特征与个体特征,而这需要进行大量的训练才能做到。很多时候他们会忽略风格特征,因为这只能用于基本确定书写者是从哪种字帖中学习书写方法的。在确定书写者身份的过程中,个体特征才是最重要的。
所以在比较两份文件——一份文件的作者是已知的,而另一份文件的作者未知——的时候,笔迹鉴定过程的第一步不是寻找它们的相似点(我们每个人都可以相当准确地找到一些),而是寻找它们的不同点。能初步确定两段文字是否有可能出自同一人之手的是它们的不同点。如果在足够多的个体特征中都存在着关键性的差异,并且这些差异不是人为模仿(企图掩饰自己的笔迹或者仿效他人的笔迹)的,那么这两份文件就不是同一人写的。模仿的笔迹也有它自身的可能泄露书写者身份的特征,关于这方面我们将在下一节讨论。然而,如果这些差异不能排除这两份文件为同一人所写的可能性,并且在两份文件的个体特征之间存在明显的相似点,那么它们就有可能出自同一人之手。
如何从得到可能性的结论上升到得到基本准确的结论是下一步的努力方向。
笔迹鉴定是一个冗长的、需要细致分辨的过程。它需要花费大量时间,而且在理想情况下,需要拥有大量的对比样本或标本——即作者已知的文件。并不是在看了两份文件之后就说:“嘿,它们中都有一个字母‘B’,并且重笔延伸到了所在行的下面——这是同一个人写的!”事情没有那么简单。在1932年的林德伯格绑架案中,警方拥有大量可疑文件——绑匪一共给林德伯格写了14封勒索信。笔迹鉴定师断定所有勒索信都是同一个人写的。但是几乎找不到本案主要犯罪嫌疑人理查德·布鲁诺·霍普曼以前的手稿标本,所以警方必须在警察局通过听写的方式获取霍普曼的手稿样本。根据那些所需标本,笔迹鉴定师断定它们和勒索信为同一人所写。
林德博格绑架案中的部分笔迹鉴定结果
但是,警方获取那些样本的方式一直以来遭到了人们的质疑——霍普曼被迫写了好几个小时,直到几乎筋疲力尽失去知觉。有人还告诉他如何写,并给他一封勒索信让他尽可能照着其中的笔迹写。这些都是笔迹鉴定的大忌。显然,这意味着最终确定的笔迹相符这个结论的有效性是值得怀疑的,而在霍普曼被处死之后,重新测试已经不可能了。现在,对于警方如何获取所需笔迹标本已经有了严格的规定。
用大量完好干净的标本进行的笔迹鉴定要比简单的一对一比较可靠得多。虽然每个人的笔迹都是独一无二的,但是任何人前后两次写的字也不可能是一模一样的。就算是在一个人写的同一份文件中,字与字之间也是存在差别的。所以说如果有10份可疑文件和10份由犯罪嫌疑人书写的标本,那么不仅可以在标本中找到可疑文件中包含的字,而且如果这两组样本确实都是同一个人写的,则还可以从中找到犯罪嫌疑人几乎所有的个体特征。
专业的刑事笔迹鉴定的过程是一丝不苟的。在比较过程中,笔迹鉴定师会使用放大镜,有时甚至会用到显微镜。这都是为了寻找大量个体特征:
字形——包括字母的曲线、倾斜角度、比例尺寸(长字母和短字母之间的长短比例以及单个字母的长宽比例)、书写方向的倾斜程度以及字母之间的连线的使用及其特征。值得注意的是,一个人在单词的不同位置——开头、中间或结尾——书写同一个字母的方式可能是不同的。所以,笔迹鉴定师会努力在每个位置找到每个字母的标本。
线形——包括线条的流畅性和颜色深浅,它可以表明作者写字时的力度和书写速度。
格式——包括字母之间的间隔、单词之间的间隔、每行中单词的布局以及作者在每页纸上留的页边空白。它还考虑行与行之间的间隔——也就是说,某行中的单词笔划是否会与上下行中的单词笔划交叉。
记住这些特征之后,我们将考察一下笔迹鉴定师常用的一种比较方法——他们从可疑文件的第一个单词的第一个字母开始分析,并且建立一个表格。为了说明这个过程,我们用都只含有一个句子的一份可疑文件和一份标本进行模拟比较——在现实生活中断定两份文件是否出自同一人之手是一件很麻烦的事情,但是我们在这里把它理想化了。
由“犯罪嫌疑人”提供的标本
乍一看,这两份样本的不同之处并不足以令人马上断定它们出自不同人之手。仔细审查之后,还会发现它们实际上非常相似。所以我们要建立一个表格,把可疑文件中出现的每个字母的每种不同形式都列入其中。如果我们遇到的字母“a”与表格中已有的“a”非常像,那么我们就跳过它。我们只要考虑字母形式、连笔、间隔和其他特征,把文件中出现的“a”的所有不同形式都列在表中就可以了。在刑事分析过程中,人们会用数码相机来“复制”每个字母,但在这里我们将用手工完成。我们还要把大写字母和小写字母分开来制表。不过,由于这里只是举个例子来说明笔迹鉴定这个过程,而不是进行专业或准确比较,所以我们进行了简化。
最后,我们将比较这两个表格,看看标本文件中的字母形式是不是与可疑文件中的相匹配。因为我们的文件中只有一个句子,所以没有很多实例可供选择。在正常情况下,每一种字母形式都有很多种潜在的匹配形式,所以我们就要在标本文件中找到可疑文件中出现的所有字母形式的最佳匹配形式。虽然专业笔迹鉴定师很可能制作另外一个表格,以便列出每个文件中与每个字母形式匹配的确切单词,但是为了简化,我们的第三个表格将只是对两个初始表格进行并排比较。
可疑文件表格(左)和标本文件表格
尽管这一笔迹鉴定因为可供分析的材料极其有限(以及字母复写过程中的不准确性)而肯定不会被呈上法庭,但是我们看起来仍然在标本中找到了与可疑文件中的各个字母相匹配的字母。所以,这两个句子很可能出自同一人之手。
但是,如果标本作者试图模仿可疑文件中的笔迹,那么该怎么办呢?模仿是笔迹鉴定中的一个难题。当一个人试图掩饰自己的笔迹来防止被人使用笔迹鉴定的方法找到作案人或者试图仿效他人的笔迹使笔迹鉴定结果出错的时候,他就会模仿他人的笔迹。尽管模仿会使进行准确的笔迹鉴定变得更加困难(有时甚至不可能做到),但是专业的笔迹鉴定师还是会通过寻找某些特征来判断一份手写样本是不是模仿了他人的笔迹。这些特征包括线条抖动、单词开头和结尾处的笔划又黑又粗以及存在多次提笔的痕迹,这些都是因为模仿者在小心地慢慢书写,而我们平时写字都很快并且很自然。
FBI - Forensic Science Communications 供图
模仿只是影响笔迹鉴定准确性的因素之一。
尽管专业笔迹鉴定师能够检测出很多伪造的文件,但是如果模仿做得很好的话,就很难检测出来了。“遗失的希特勒(Hitler)日记”这个案子就是这方面的一个很好的例子。(尽管笔迹鉴定师们有很充分的理由解释他们的失误)。
二十世纪八十年代,有一个所谓的纳粹大事记收藏家名叫康拉德·库亚州。有一天,他带着声称由阿道夫·希特勒所写的60本日记手稿来到德国的一家出版社。按照他的说法,这些手稿是刚在二战后离开德国的一架飞机的残骸中发现的。这个故事听起来好像是真的,而且库亚州又有很好的声誉,所以这家出版社花了230万美元买下了这些手稿。很快,该出版社拥有的一家德国报纸选登了这些日记,还把转载权卖给了包括《伦敦时报》在内的多家国际性出版机构。为了保证手稿的真实性,《泰晤士报》要求对其进行专业笔迹鉴定。
刑事笔迹鉴定界的三位国际性专家把这些日记和公认的希特勒手稿标本进行了比较。他们一致认为两者出自一人之手。于是他们断定这些日记是真的。
但是通过分析用来撰写这些日记的墨水和纸张,人们发现它们是赝品。通过进行紫外线检测,人们发现这些纸中含有1954年之后才开始用于造纸的一种配料,而希特勒死于1945年。进一步的刑事检测表明,墨水被写在这些纸上的时间还不足一年。可是,正如结果所表明的那样,笔迹鉴定的结论实际上是正确的——伪造日记的人恰好就是笔迹鉴定中所用标本的作者。在随后的调查中,人们发现库亚州是一位很有经验的行骗大师,警方用作比较文件的希特勒手稿标本就是他伪造的。
希特勒日记所造成的混乱是一个极端的案例。在这个案例中,欺诈和巧妙的伪造贯穿于笔迹鉴定的每个阶段。虽然这种水平的技能很少出现在伪造案例中,但事实仍然表明:如果在调查过程中仅仅依靠笔迹鉴定,那么“遗失的希特勒日记”可能已经成为历史文献了。影响笔迹鉴定准确性的其他一些因素包括:
大写字母和小写字母之间没有可比性。
药物、疲劳或疾病会对一个人的笔迹产生很大的影响。
标本的质量决定了比较分析的准确度,而好的标本是很难得到的。
2006年8月,一个名叫约翰·马克·卡尔的人供认,他于1996年在美国科罗拉多州谋杀了6岁大的乔贝内·拉姆齐。在最初的比较工作中,人们在拉姆齐家里发现的勒索信足够长,完全可以作为分析样本,但是要找到好的标本却是一个难题。在一系列的初步笔迹鉴定中,文件鉴定专家、前美国特勤局文件分析部门主任约翰·何瞻把勒索信与两份标本进行了比较:一份是卡尔上高中时写的年鉴题名,另一份是他在泰国时填写的工作申请表。因为年鉴题名是二十多年前写的,而且还用了艺术体,而卡尔在泰国填的工作申请表都是用的大写字母,与勒索信里的字母既有大写又有小写不同,所以何瞻认为勒索信不是卡尔写的,尽管这一结果不具有说服力。稍后的DNA检测结果证明没有继续进行笔迹比较的必要了,因为卡尔的DNA与在乔贝内尸体上发现的血迹的DNA不匹配。
当然,作为一门科学,笔迹鉴定最明显的缺点就是它最终要依靠分析者的主观判断这一事实。这就意味着在历史上,科学界对它的接受程度是有限的,并且它也不能作为有效的呈堂证供。只是近期以来,由于对笔迹鉴定师的培训已经更加标准化,并且制订了明确的鉴定步骤,笔迹鉴定才开始作为可重复的并可被同行审查的科学过程而被更广泛地接受。但是,笔迹比较的结果仍然不一定会被作为呈堂证供,一部分原因是笔迹鉴定作为一门科学还有很多障碍有待克服,包括确定可靠的分析错误率以及为比较过程设定标准等。随着包括笔迹刑事信息系统(Forensic Information System for Handwriting)在内的计算机化笔迹鉴定系统在分析过程中的应用,分析人员可以将手稿扫描到计算机中,然后将比较过程数字化,这可能会加快笔迹鉴定作为科学和法庭鉴定证据而被人们广泛认可的进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