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保证本机构从事的司法鉴定活动具有公正性、独立性、保密性,为保护客户的合法权益,本机构声明如下:
本机构和本机构人员遵守法律、法规、规章,遵守《司法鉴定程序通则》、《司法鉴定人职业道德和职业纪律规定》,尊重科学,遵守技术操作规范,独立、公正地开展鉴定工作,并严格执行保密程序。
公正性:
1、承诺不受任何来自内外部的不正当的商业、财务和其他方面的压力和影响来及可能对鉴定质量产生不利因素的干扰。
2、依法接受国家、社会和当事人的监督,禁止商业贿赂。
3、严格按本手册相关规定执行,遵守法律法规,尊重科学,恪守职业道德,保证司法鉴定过程中的记录客观真实,保证出具的司法鉴定结果公正、准确。
4、司法鉴定人依法实行回避,保证在司法鉴定活动中处于第三方中立地位,不作为客户及关系方的授权代表。
5、确保全体司法鉴定人员持证上岗,保证鉴定人能独立从事检查鉴定工作,并承诺只在一个鉴定机构中执业,不在本机构以外的检查机构从事司法鉴定工作并遵守《司法鉴定人职业道德和职业纪律规定》。
6、不得以司法鉴定活动出具的数据和结果谋取不正当利益,不得参与任何有损于鉴定独立性和诚信度的活动,不得出具虚假司法鉴定文书,不得未经鉴定出具司法鉴定文书。
7、仪器设备满足相关法律法规、技术规范或标准的要求,保证所有计量器具都在计量检定合格期内使用。
8、确保重视鉴定质量信息反馈,客观、公正地处理投诉。
9、统一收取司法鉴定费用,收费的项目和标准执行国家的有关规定。
独立性:
本机构为独立法人司法鉴定机构,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省厅批准的司法鉴定许可证号为320106008。
本机构具有固定的工作场所和符合司法行政机关规定的场地、设备,设有独立的帐户,具有足够的资源,有能力依据相关法律、法规、规章、技术规范独立开展司法鉴定工作并对鉴定活动承担法律责任。
保密性:
遵守《司法鉴定程序通则》规定,对在司法鉴定活动过程所知悉的国家秘密、商业秘密、技术秘密及个人隐私负有保密义务。